在大陸立法人相關問題

若是我在香港成立一家公司 轉入中國大陸
大陸公司的法人由大陸人士擔當
假設 1 : 公司若是倒閉或違法 是由該名法人承擔還是公司之負責人 ?
假設2 : 若是該法人不具有公司之股份 公司實際擁有權是我還是法人 ?
請懂法律的幫其解惑一下 謝謝 !
聽說 有些公司因為立人頭戶而最後公司被吃掉
因此 想清楚了解一下法人與公司之關聯性
麻煩懂得人回答一下 謝謝

你好:僅就我知道的部分跟您分享
以大陸的公司法而言,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承擔公司業務範圍內一切法律責任,這邊先要釐清一個概念:法人指的就是公司,它是一間有能力承擔民事責任的實體,而公司的負責人稱為法定代表人,比如總經理。
假設1.公司如果倒閉(破產),是以公司註冊資本金為民事債務賠償的上限,不是由哪一個個人去承擔。公司如果違法,要看是違反哪一條,通常是由當事人或者授權人承擔。
假設2.如果法定代表人沒有股份,算是專業經理人(高級打工仔),萬一公司倒閉或者清算,還是上面說的,以公司註冊資金為賠償上限,不會牽扯到個人財產。
你擔心的問題是:用大陸人的人頭去登記公司,這樣在法律上資產是他的,他要賣要換都是他的權利,即使法院知道你才是真正的出資者,可是因為公司登記在他名下,法官也只好對你表示同情而已。
20多年前大陸剛開放,很多法律規定都不完善,有一些台商為了圖方便,找大陸朋友或是親戚當人頭開公司,沒想到會被人家侵吞。
現在大可不必這樣做,你可以自己光明正大ㄉ登記在你名下,是賺是賠都是"歡喜做甘願受",幹麻要找人頭呢?
講難聽一點,除非你一開始就想做黑的,又怕被抓到,才會想到去找人頭,這樣如果遇到黑吃黑,那要怪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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