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觸犯民法第幾條?該怎麼做

我公司名稱已註冊登記,卻有同業也使用同名稱開業,他觸犯民法第幾條?我是否要向此公司寄出存證信函,又該如何寫比較恰當?

個人大致意見如下:
依據公司法第二條之規定,公司計分四類即無限、有限、兩合等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。其主管機關為中央之經濟部,【摘錄第五條】,且必須向經濟部登記,由其核發公司執照,沒有按照規定不得成立。【摘錄自第六條要旨 】,此外,還受有商業登記法之管理,其主管機關同樣是經濟部,即所謂公司成立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,並依其登記事項營業之。

●你的問題我持保留的態度,其主要原因是因為現在公家機關,或代為辦理成立公司之會計師等人員均使用電腦,上網一查詢几乎都能一清二礎,鮮少有漏失的情形。
●還有一種發生的可能性,即有類似公司法第十八條之情形之一者也說不一定導致你的誤會。公司法第十八條:【同類業之公司,不論是否同一種類,是否同在一省【市】區域以內,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。】這對你而言已經肯定了你公司的立場,然而,公司法第十八條之後段部份:【不同類業務之公司,使用相同名稱時,登記在後之公司應於名稱中加記可資區別之文字;兩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者,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或是不類似。】簡明的說同樣是【大方】股份有限公司,一個是電影,一個是重機械,自然不同亦不能相提並論囉!
●請你再去查明看看是否為事實?再來討論其是否觸法之問題比較好些,畢竟和氣生財和為貴嘛!祝福你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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